巡视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巡视工作,亲自听取巡视工作情况汇报并多次发表重要讲话、提出明确要求,强调“巡视是党章赋予的重要职责,是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从严治党、维护党纪的重要手段,是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形式”;指出“巡视发现问题的目的是解决问题,发现问题不解决,比不巡视的效果还坏”;强调“对巡视整改落实情况,要开展‘回头看’,揪住不放;对敷衍整改、整改不力、拒不整改的,要抓住典型,严肃追责”。
党章第十四条对巡视巡察工作作出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对开展巡视巡察和整改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第四十六条详细规定了干扰巡视和不落实巡视整改要求的6种具体情形,即(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四)组织领导巡视整改不力,落实巡视整改要求不到位,敷衍应付、虚假整改;(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威胁、打击、报复、陷害;(六)其他不配合或者干扰巡视工作的情形;并规定被巡视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这些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对该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